索引号: | 113416007568006657/202011-0018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18:10 |
发文字号: | 亳公管〔2020〕39号 | 有 效 性: | 失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亳公管〔2020〕39号)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991191 |
索引号: | 113416007568006657/202011-0018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
发文字号: | 亳公管〔2020〕39号 | ||
有 效 性: | 失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亳州市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亳公管〔2020〕39号)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991191 |
关于印发亳州市集体林权流转
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亳公管〔2020〕39号
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谯城区政府采购中心,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亳州市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亳州市农村产权纳入平台交易的实施方案》(亳政办秘〔2019〕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在亳州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集体林权流转交易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流转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凭林权证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以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鼓励和引导农户林权委托村集体进场交易。
第五条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不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尊重林权权利人林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
(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七)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第六条 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林权经交易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保护、森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等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七条 下列林权可以依法交易:
(一)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第八条 下列林权不得交易:
(一)特种用途林;
(二)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林地或林木;
(三)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林地;
(四)已依法抵押且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交易的;
(五)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六)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七)采伐迹地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或者未明确更新造林责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林权。
第九条 林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拍卖;
(二)竞价;
(三)一口价;
(四)协议转让;
(五)招投标;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出让方委托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向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集体林权出让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林权权属证明材料;
(四)流转行为的内部决策和批准文件(含对流转底价、流转条件等事项的批准),其中:集体林权流转的须提供经公示无异议的流转方案和集体形成的书面决议;
(五)意向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的相关资料(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具有影响公平的限制条件);
(六)出让标的基本情况、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对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项目受理和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价格,应当聘请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作为流转底价的参考依据,首次流转的价格不能低于评估价;农户林权流转交易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出让方流转集体林权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订包括林地林木的基本情况、利益分配等内容在内的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
集体林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的,除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外,还应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林权流转交易信息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出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出让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出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出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流转交易信息的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交易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出让方出具文件,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六条 通过资格审查后,意向受让方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受让产权,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集体林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身份证明;
(三)符合意向受让方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五)联合申请的,需提交联合申请协议书;
(六)交易保证金的缴纳证明(如有);
(七)出让方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出让方应当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
(一)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出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一口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二)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如仅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经出让方同意,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
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标的(含流转权证证号和宗地号);
(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和住所;
(三)出让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出让标的现状;
(五)出让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出让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流转的方式及权属种类;
(八)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面积和株数等;
(九)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合同期满后森林、林木、林地森林资源存量的补偿和道路、房屋等生产设施的处置方式;
(十一)经营方向、用途以及转移交割方式;
(十二)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双方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三)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出让方一律免收服务费,在开展集体林权进场交易工作前三年,受让方的服务费由财政承担。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规模达到五百亩以上,且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五年再流转的,应当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受让方按照流转交易程序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权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集体林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应当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中止交易申请,并经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集体林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应当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满,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林权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提出正当理由,并经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