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568006657/202409-00008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企业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9-26 | 发布日期: | 2024-09-26 |
索引号: | 113416007568006657/202409-00008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企业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9-26 |
发布日期: | 2024-09-26 |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公管〔2024〕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相关经营主体:
为加强公共资源场内交易监管,规范经营主体行为,我局制定了《亳州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1日
亳州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
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记分工作,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记分管理是指评价实施主体按照“谁委托、谁评价”、“谁使用、谁评价”、“谁监管、谁评价”的原则,对经营主体参与本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的行为,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评价、记录、公开,形成不良行为评价结果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本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项目中所涉及的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
第三条 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合法规范以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评标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履职考评工作规范》进行评价管理。
第二章 不良行为信息管理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经营主体不良行为记分评价标准,统筹、协调、指导经营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系统。
第五条 经营主体在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信息。
基本信息分为法人基本信息和自然人基本信息,法人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等。自然人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经营主体参与本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不良行为。
第三章 不良行为信息评价
第六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服务机构为经营主体不良行为信息评价单位,负责对经营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进行归集、核定、发布。按以下程序对经营主体进行评价记分:
(一)归集。通过监督检查、现场见证、系统预警、信息共享、事后督查等方式,归集经营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
(二)核定。对照评价记分标准逐一调查、核实归集的不良行为信息,符合不良行为记分情形的,应在完成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系统进行记分。
(三)发布。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信用亳州等网站实时发布不良行为评价结果。
第七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服务机构归集的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来源如下:
(一)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监管发现并经查实的;
(二)市、县区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查处案件中明确记录的;
(三)市、县区行业管理部门监管发现的;
(四)市、县区其他有权机关监督检查发现的;
(五)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见证、交易系统自动预警等方式发现的;
(六)其他对经营主体具有评价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评价记分标准反馈的。
本条所称其他对经营主体具有评价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指参与场内交易的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
项目发起方应按照“谁委托、谁评价”、“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认真记录中介机构的履职表现,符合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服务机构进行反馈。
鼓励交易活动的其他利害相关人向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服务机构反映经营主体符合本办法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情形。
第八条 经营主体不良行为信息评价采取量化记分制,自经营主体首次参与本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时开始计算,初始分值100分。同一不良行为信息适用两个以上评价记分标准的,按最高分值记分;同一经营主体有多个不良行为信息的,分别记分。
根据经营主体行为轻重和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单次记分分为1分、3分、5分、10分、15分、20分、30分、40分、100分。
第九条 经营主体不良行为信息评价实行动态管理,评价周期为12个月,自初始分值首次发生变动之日起开始计算,评价周期内经营主体未被再次记分的,评价周期结束后恢复初始分值100分;评价周期内经营主体再次被记分的,自分值最后变动之日起重新计算评价周期,评价周期仍为12个月,重新计算的评价周期内经营主体未被再次记分的,评价周期结束后恢复初始分值100分。
第十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服务机构在不良行为信息评价前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做出认定后应通过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系统及时告知被评价的经营主体,充分保障经营主体的异议权利。
第四章 不良行为信息应用
第十一条 根据经营主体不良行为记分评价后的分值,将经营主体分为好、较好、合格、不合格、不受欢迎五个层级:
(一)好的经营主体:评价分值100—90分(含);
(二)较好的经营主体:评价分值90—80分(含);
(三)合格的经营主体:评价分值80—60分(含);
(四)不合格的经营主体:评价分值60—1分(含);
(五)不受欢迎的经营主体:评价分值0分。
第十二条 根据经营主体的五个层级,建立经营主体一般关注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和谨慎交易名单,同经营主体评价分值一同公布。
(一)较好的经营主体列入一般关注名单;
(二)合格的经营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三)不合格与不受欢迎的经营主体列入谨慎交易名单。
第十三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服务机构根据工作职责,通过以下方式,规范一般关注名单、重点关注名单、谨慎交易名单中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
(一)对一般关注名单中的经营主体,通过发出提示函进行工作提示、指导;
(二)对重点关注名单中的经营主体,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频次,通过致函等方式发出警示,提醒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经营行为;
(三)对谨慎交易名单中的经营主体,通过公开通报、函告行业主管部门、经营主体上级主管部门等方式,督促其依法依规经营。
第十四条 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不良行为记分评价结果,选择信誉好的经营主体进行交易。发起方在选择中介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等环节,应充分考虑相关经营主体的不良行为评价结果,发起方可根据项目需要在交易文件中应用不良行为记分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积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公安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推动经营主体不良行为记分评价结果在日常监管中的应用,依法依规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不良行为信息共享共用。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对不良行为记分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作出不良行为记分评价后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不良行为记分评价的部门提出异议,作出不良行为记分评价的部门应在受理异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并告知提出异议申请的经营主体。
异议处理期间,不暂停不良行为记分评价结果的公开。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处理)、司法判决(裁决)的,可申请对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分评价结果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原作出不良行为记分评价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原不良行为记分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不良行为记分评价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经营主体在交易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予以不良行为记分评价的同时,应移交相关部门另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亳州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记分评价标准
附件
亳州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记分评价标准(发起方)
序号 |
行为类别 |
行为来源 |
记分评价标准 |
1 |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择招标采购方式。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2 |
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交易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3 |
交易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将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4 |
交易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响应方,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处扣5分, 拒不改正的,每处扣10分 |
5 |
交易文件限定保证金缴纳形式,合同款支付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6 |
未按规定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或者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7 |
未按时参加开标、评标活动的。 |
交易服务机构 线上交易系统等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8 |
评标代表与响应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20分 |
9 |
携带通讯工具(手机、智能手表等)进入评标区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20分 |
10 |
投标保证金收取不合规、不按规定退还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11 |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人。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12 |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改变中标结果或不与中标人(供应商、成交方)签订合同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20分 |
13 |
发起方向他人透露已获取交易文件的响应方名称、数量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情形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14 |
与响应方、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串通、协商、谈判确定中标(成交)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100分 |
15 |
招标采购计划、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公告)、项目合同及履约信息未按规定公开。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20分 |
16 |
对交易过程的质疑、异议处理不及时,影响交易进行的,不配合监管部门处理信访、举报或投诉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17 |
评标代表评标评审存在错误,拒不参加复评(复核)活动,或者拒绝改变评标评审结果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
18 |
因发起方工作失误导致项目重新招标、投诉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19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资料。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
20 |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
21 |
篡改、损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档案资料文件或者伪造招标投标档案资料。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22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100分 |
23 |
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行为。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视情节严重程度扣1-100分 |
亳州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记分评价标准(响应方)
序号 |
行为类别 |
行为来源 |
记分评价标准 |
1 |
明知不具有交易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参与投标的,故意不提供投标所需资格、业绩、奖项等相关材料且对交易结果造成影响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3 |
参加同一项目的不同响应方,联系人姓名或联系方式一致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4 |
不服从开评标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扰乱开评标现场秩序或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造成一般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5 |
造成严重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6 |
虚构事实进行投诉、举报、信访的,或者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 |
综合管理部门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7 |
无正当理由撤回异议(质疑)、投诉的,或撤回理由经调查不成立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20分 |
8 |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9 |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未派指定人员参加监管部门的调查询问、约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或存在其他不配合约谈行为的。 |
综合管理部门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10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向发起方提出附加条件、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不与发起方签订合同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及时整改的, 每发现一次扣20分 |
11 |
不整改的, 每发现一次扣100分 |
||
12 |
采取利诱、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排挤或影响其他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威胁或贿赂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100分 |
13 |
在发起方、中介机构异议(质疑)调查过程中或监管部门投诉、案件调查、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14 |
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借用资质投标、串通投标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100分 |
15 |
签订阴阳合同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16 |
在交易活动中,向发起方、评标评审专家、中介机构或其他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每发现一次扣100分 |
17 |
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行为。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等 |
视情节严重程度扣1-100分 |
亳州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记分评价标准(中介机构)
序号 |
行为类别 |
行为来源 |
记分评价标准 |
1 |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更新不及时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未及时更新的, 每发现一次扣1分 |
2 |
进入评标室的中介机构人员未通过中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3 |
上传空白的委托代理合同或与项目内容无关的代理合同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4 |
未按时成立项目组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20分 |
5 |
按时成立项目组,无编制交易文件和组织开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6 |
项目基本信息录入有错误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第一次退回不扣分, 此后每发现一次扣1分 |
7 |
未按规定使用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示范文本编制交易文件,或事先未经发起方、监管部门同意,擅自修改统一规定内容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8 |
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交易文件、答疑等有关资料编制内容不完整、不合理、前后条款互相矛盾或出现错误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9 |
编制的交易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响应方的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被本级层面指出存在不合理限制并责令整改或通报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被异议、质疑、投诉仍未作修改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10 |
被市级层面指出存在不合理限制并责令整改或通报的, 每发现一次扣20分 |
||
11 |
被国家或省级层面指出存在不合理限制并责令整改或通报的,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
12 |
招标采购公告或招标采购文件发布等重点环节服务事项未一次办结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首次退回不扣分, 此后每发现一次扣1分 |
13 |
因中介机构原因造成项目发包上传招标资料不完整(包含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14 |
未按规定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回复响应方提出的异议、质疑,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发布或漏发澄清答疑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15 |
在专家抽取过程中违反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规定中抽取程序、时间等要求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16 |
因中介机构原因造成平台数据填报错误,推送不及时、不完整的,系统操作错误需进行系统数据修改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未对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17 |
对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18 |
交易当日擅自调换开标、评标场地的。 |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19 |
参加开标、评标活动未携带有效实体身份证。 |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20 |
在开标、评标现场未按要求着装、佩戴工作标识的。 |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1分 |
21 |
开标、评标组织不力,或缺席开标、评标活动,造成开标、评标现场 秩序混乱,影响开标、评标正常进行的。 |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20分 |
22 |
擅自离开评标封闭区域,擅自进出其他开标、评标室,或未经同意擅自进入监控室、见证室等重点区域的。 |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23 |
擅自拿走或损坏开标、评标现场财物的。 |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24 |
不服从交易中心现场管理,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25 |
在开标、评标场地大声喧哗的。 |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在封闭区域以外的场地大声喧哗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
26 |
在封闭区域大声喧哗, 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
27 |
开标、评标过程中从事与开标、评标无关活动的。 |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1分 |
28 |
携带通讯工具(手机、智能手表等)进入评标区的。 |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20分 |
29 |
交易环节出现影响项目实施的异常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30 |
开标、评标期间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经联系后不能及时响应的。 |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31 |
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专家对招标采购文件中的条款进行解释、说明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32 |
影响或干扰专家独立评标的。 |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33 |
评标过程中发表有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言论的。 |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34 |
评标过程中擅自与外界联系的。 |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35 |
擅自修改评标结果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36 |
中介机构在投诉事项调查过程中,未按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求提供所需材料的;代理项目被异议、质疑或投诉,经查被认定有责任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20分 |
37 |
无特殊情况,未按相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或因中介机构原因造成费用发放不及时导致评标专家投诉,或故意抬高劳务费, 扰乱市场行价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38 |
项目负责人缺乏专业能力,不能积极响应配合发起方工作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39 |
中介机构未按时完成招标工作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40 |
项目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中介机构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
41 |
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罚,对合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产生影响的。 |
综合管理部门 发起方等 |
未违反法律法规的,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
42 |
违反法律法规的, 每发现一次扣100分 |
||
43 |
拒绝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进行监督检查的。 |
综合管理部门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
44 |
伪造、变造交易材料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100分 |
45 |
与其代理项目的响应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
46 |
出借本公司从业人员或借用非本公司从业人员 从事项目交易代理服务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100分 |
47 |
未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未能正确执行招标过程中的 各项法定程序和要求。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
48 |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职的行为。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未对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49 |
对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50 |
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
亳州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记分评价标准(评标评审专家)
序号 |
行为类别 |
行为来源 |
记分评价标准 |
1 |
不按要求身份验证的。 |
交易服务机构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2 |
通过交易中心评标区门禁时间迟于通知集合时间15 分钟以内的。 |
交易服务机构 线上交易系统等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3 |
迟到超过15分钟不足30分钟的。 |
交易服务机构 线上交易系统等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4 |
迟到超过 30 分钟的。 |
交易服务机构 线上交易系统等 |
每发现一次扣15分 |
5 |
不能熟练操作电脑端、皖事通 APP 专家端相关应用软件的。 |
交易服务机构 线上交易系统等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6 |
不能满足电子化评标评审以及网络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等工作需要的。 |
交易服务机构 线上交易系统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7 |
接受邀请后既不参加评标评审且未在集合时间前请假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20分 |
8 |
应当回避不主动回避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9 |
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的。 |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20分 |
10 |
没有及时维护个人信息,对评标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20分 |
11 |
对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等扰乱评标评审正常秩序的。 |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20分 |
12 |
未按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等进行评标评审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
13 |
无正当理由评分分值畸高或畸低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15分 |
14 |
评标评审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向监督部门反映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15分 |
15 |
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15分 |
16 |
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的。 |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20分 |
17 |
评标评审结束前提出劳务报酬等要求影响评标评审进度,或者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评标区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20分 |
18 |
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
19 |
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没有提出否决意见,或对交易要约文件否决理由不充分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
20 |
拒绝配合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处理,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组织的复核,或者干扰、阻挠监督部门开展工作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
21 |
因异议(质疑)、投诉或项目实施主体复核等发现评标评审存在错误,但未改变评标评审结果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22 |
因异议(质疑)、投诉或项目实施主体复核等发现评标评审存在错误,改变评标评审结果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
23 |
因异议(质疑)、投诉或项目实施主体复核等发现评标评审存在错误,拒不参加复评(复核)活动,或者拒绝改变评标评审结果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24 |
以建群、入群、参加社团或其他联谊活动等方式相互串通,泄露评标评审时间、地点、标的、过程等相关信息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25 |
私下接触竞争主体,或者收受项目实施主体、竞争主体的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26 |
向项目实施主体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27 |
暗示或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澄清、说明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28 |
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29 |
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或者擅自将评标评审中涉及的资料、数据等信息带离评标区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30 |
以专家身份牟利的。 |
综合管理部门 交易服务机构 发起方等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印发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投标知道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主办单位: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 联系电话:0558-5991072
皖ICP备19011264号-1 皖公网安备 34160202000063号 网站标识码:3416000030 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