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3年)
十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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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免罚情形 |
1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并积极配合调查,提出附件条件后又主动放弃,并积极签订合同,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
2 |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并积极提交履约保证金,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
亳州市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3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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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从轻情形 |
1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项目尚未开工,及时纠正的。 |
2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3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已发出邀请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 |
4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5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该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未产生影响的。 |
6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3年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1次的。 |
7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8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9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0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1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2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
项目尚未开工,及时纠正的。 |
13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
在开标前发现的。 |
14 |
对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在开标前发现的。 |
15 |
对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在开标前发现的。 |
16 |
对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在开标前发现的。 |
17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
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18 |
对招标人超过法律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9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1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2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3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4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5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6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7 |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28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
设计成果未交付的。 |
29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设计成果未交付的。 |
30 |
对注册建筑师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设计成果未交付的。 |
31 |
对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设计成果未交付的。 |
32 |
对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设计成果未交付的。 |
33 |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设计成果未交付的。 |
34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35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设计成果未交付的。 |
36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的。 |
37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亳州市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备注 |
二十五、市公管局(1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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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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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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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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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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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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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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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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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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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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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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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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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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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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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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