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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24-04-08 10: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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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9日,印发了《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2024〕9号)。现将《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及总体考虑

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人主体行为,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流程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24年1月31日至3月1日,我局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月2日,书面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64家单位及国有企业意见;2月5日,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场主体进行充分讨论;3月4日,书面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意见。总共收到意见14条,我局根据所提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3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3月13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所提意见均采纳。3月29日,以市政办名义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效率,强化交易过程监管,建立公平公正、开放有序、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7章4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进场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高标准农田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并进入“省市共建、市县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标。明确了招标主体和程序。招标人依法承担招标活动的主体责任,按要求准备招标所需资料、发布招标计划、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处理异议等。

第三章 投标。明确了投标要求。投标人应编制、加密、递交投标文件,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明确了开标、评标和中标规则。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过程应当保密。招标人应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按要求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五章 投诉与投诉处理。明确了投诉处理的主体、程序和时间等内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投诉书,符合受理的,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规定了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划分,并明确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和亳州高新区项目纳入市本级监管。

第七章 附则。明确了办法有效期。

六、创新举措

一是压实了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招标活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二是落实了保证金政策。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鼓励招标人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降低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或免收投标保证金。

三是明确了监管范围。明确了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划分,并明确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和亳州高新区项目纳入市本级监管。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加大《管理办法》宣传力度,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保障各项政策举措落实落地,促进市场主体有序竞争,高质高效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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