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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解读

信息时间:2024-03-28 1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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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继修订和出台,提出了各类公共资源应必进、稳中求进、循序渐进的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深化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积极推动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2024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的通知》(皖公管联办〔20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公管局修订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二、修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目录管理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本次目录修订旨在界定进场交易范围,明确交易监管责任,规范交易行为。为适应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发展,持续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依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修订发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持续推动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

三、起草过程

2023126日,书面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文旅集团、市交控集团等95家单位意见,根据所提意见对《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313日,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送审稿)》2024315日,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

四、修订内容

2020年亳州市出台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相比,《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是扩大了交易范围。为推进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结合我市实际,将产权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无形资产交易、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项目纳入《目录》,进一步扩大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范围

是调整了项目类别。《目录》对原目录项目大类进行了适当调整,由7个大类调整为8个大类,其中:“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调整为“资产类”、“资源类”、“农村集体产权类”等类别,新增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类别

是明确监管部门。《目录》增加了“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健康规范发展。

四是调整了限额标准。调整了部分项目类别限额标准,与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最新标准保持一致,进一步确保了公共资源依法合规进场交易。

五、创新举措

一是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通过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扩大了平台交易范围,将部分长期场外交易,属于“应进必进”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纳入平台规范交易,让更多的意向人了解到交易信息,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是预防腐败和权力寻租。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让各类公共资源进场规范交易有据可依,通过公开阳光操作,可以有效避免公共资源交易受到权力和人情的干扰,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是压实各相关部门责任。《目录》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项目进场交易;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推动交易平台系统功能不断完善,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大家各司其职,确保《目录》实施落地见效。

六、下一步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目录》的宣传和解读力度,进一步加强各相关部门对《目录》的理解,提高依法进场交易的意识,让其真正认识到公共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是我市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的重要举措。

二是积极贯彻落实。根据《目录》所列清单,积极推动各类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规范化和市场化,同时,不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环节,提高交易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强化信息公开,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积极扩大网上商城应用范围,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目录》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目录》内项目应进必进、应招必招,坚决杜绝体外循环和暗箱操作,有效预防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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