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积极开展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工作,需要对《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同时,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发展,我市电子化交易流程或有关要求有了较大调整,因此,《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需要作相应调整。修订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规范电子招标投标行为,解决电子化交易流程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考虑到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需要,特修订本办法。
三、文件起草过程
8月初,制度修订文稿起草后,会同相关科室进行了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征求了局及中心各科室的意见;根据各科室反馈意见修改后,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9月1日,就制度文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9月3日,就制度征求意见稿向市公管委成员单位、各县公管局、谯城区政府采购中心征求意见。9月9日,就制度征求意见稿向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对制度文稿共提出2条建议,其余单位无意见。对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反馈意见予以采纳,并对文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讨论稿,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对制度文稿均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四、工作目标
制度修订后,我市电子招标投标流程更加顺畅,工作更加规范,进一步为投标人提供便捷服务,同时节约投标人的投标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五、主要内容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因第二条已包含电子招标投标适用的范围,同时依据法律顾问意见,删去原办法中第三条适用范围。
(二)因交易流程改变,删去原办法第九条中“报名”、第十条中“招标文件备案”等内容;将第十三条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承担的开标、投标文件解密等职责修改为由招标人承担。
(三)因推行“不见面开标”,删去原办法中有关“电子光盘”、“纸质投标文件”的内容。
(四)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将原办法第十四条中“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修改为“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成功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成功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五)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内容替代了原办法第二十一条中“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发放”有关内容。
(六)增加“责任追究”一章2条,原办法附则中第二十七条作为该章的一条内容。
六、创新举措
推行“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不需携带电子光盘等到交易中心现场参与开标活动,远程异地即可参与开标活动,大大节约投标成本。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制度印发后,及时将制度在网站上予以公开,加强制度的宣传和学习工作,切实抓好制度的贯彻实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