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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3-11-02 14: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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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公管局、谯城区政府采购中心,市局各科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各有关评标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和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专家行为引导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谯城区政府采购中心)应结合代理机构线上评标服务改革,认真做好场内专家行为制度规范宣传工作,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23号修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23号修订)、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定以及系统操作规范流程等,放置于评标室、评标席位电脑桌面,做好制度上墙工作。具备条件的交易中心(谯城区政府采购中心)应通过大屏幕、电子音像等多种媒体宣传播放专家行为管理规范。

    二、强化评标评审现场管理

严格落实评标评审专家封闭管理,做到专家与其他交易主体物理隔离。加强对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进入评标区的严格管控,禁止携带具备通讯功能的电话手表、耳机、手环等设备设施进入评标区域。加强评标现场纪律管理,禁止专家在评标现场讨论与评标评审无关事项,或干预、影响其他专家独立评标评审;禁止专家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索要不合理的差旅费、餐费、住宿费等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加强专家评标评审过程中离场规范管理,对同一项目评标评审过程中因如厕等原因离开评标席位的,需分批次进行,禁止两名及以上专家同时离开评标评审过程中,禁止专家在评标室以外区域长时间逗留或进行交流。禁止专家通过呼喊等非可追溯方式与外界交流的可能。对于以上禁止行为,交易中心(谯城区政府采购中心)见证人员一经发现,应及时劝导制止,拒不服从的,及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三、加强监管技术成果运用

推进专家劳务费在线支付,规避评标评审费讨价还价”“费用拖欠等现象。加强专家签到系统或电子考勤记录结果应用,专家签到时间以系统自动记录专家到达评标区时间为准,对于迟到的专家,严格按照《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及有关规定在专家考核系统内作扣分记录。门禁系统关联评标进度,评标结束前,门禁禁止专家离场。推行“智能宫格”席位制分散评标,通过技术手段识别跟踪分析专家异常行为,并纳入异常行为信息管理范围。

  四、规范专家评价考核

  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专家考核系统填报操作主体应在综合招标人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基础上,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完成专家评价填报,确保相关不规范行为扣分应扣必扣推行评标专家线上“一标一评”。通过事后监管发现专家应当扣分而未扣分的,按照《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等规定进行追加考评。专家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省专家考核有关规定进行申诉。加强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与通报,对涉及专家扣分行为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考评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五、强化系统操作人员管理

 对交易中心专家系统抽取管理员账号实行实名制,专人专用,不得随意出借;岗位调整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省评标评审专家管理部门予以注销。相关专家系统管理员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工作中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运维人员帮助操作的,须出具账号所有人签字的授权文书;运维人员在获得授权后,依据申请内容操作账号,并做好操作日志记录;操作完成后,不得私自留存账号、密码,授权事项完成后,授权人应及时修改密码、重新绑定CA,切实做好专家管理系统安全保密工作。

 六、加强协同联动监督

 常态化开展事中事后监督工作,重点对专家场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打分畸高”“畸低以及是否存在明显评审失误等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行业监管部门、审计、公安机关的协同联动,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机制,严厉打击不法专家充当围标串标黄牛掮客、敲诈勒索等恶劣行为。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专家教育培训。积极推行专家席位制分散评标评审,专家多地就近分散评标,减少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物理接触。

  

 附件:评标评审专家十应当”“十不准

 

 

                               

                                   202311月1日 

 

 

 


附件

评标评审专家“十应当”“十不准”

 

    一、评标评审专家“十应当”行为

    (一)应当切实强化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评标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恪尽职守,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做好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工作,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二)应当主动加强业务学习。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学习并熟悉掌握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详细了解评标评审办法,增强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

  (三)应当适应电子评标需要。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适应独立开展电子化评标评审需要,加强适应代理机构评标“不进场”线上服务模式和“工位式”分散独立评标模式,确保电子化评标评审顺利开展。

  (四)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增强纪律意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要求,维护评标场所良好秩序,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有关行政监督人员的现场管理。

  (五)应当严格落实回避制度。评标评审专家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根据有关专家抽取规定,主动提出回避。

  (六)应当严格按照交易文件评标。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交易文件,根据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七)应当切实提高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专家发现交易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交易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评审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评审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

  (八)应当主动报告违法违规行为。评标评审专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评标评审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九)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评标评审专家应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不泄露相关信息和获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十)应当积极配合监督调查。评标评审专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

  二、评标评审专家“十不准”行为

    (一)不准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

    (二)不准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

    (三)不准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或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敷衍塞责随意评标,影响评标评审正常进行。

    (四)不准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

    (五)不准在评标评审过程中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干扰他人正常评标,或有其他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

    (六)不准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七)不准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准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八)不准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九)不准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十)不准拒绝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及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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