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
劳务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
亳公管〔2018〕68号
局各科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谯城区政府采购中心,各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现将《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支付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9日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
支付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维护评标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依法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本办法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
第三条 专家劳务费标准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公式如下:专家劳务费=评标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
支付方式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四条 评标评审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时间,为抽取终端要求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期间食宿等非评标评审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补抽专家(或参与评审的迟到专家)的评标评审时间,以专家实际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为起点。
(二)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含)以内,资深专家每人500元、非资深专家每人300元;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上、8小时(含)以内,每小时每人增加100元;评标评审时间在8小时以上,每小时每人增加150元。超过半小时不足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
资深专家依据资深专家证发放费用,未携带相关证件的,按非资深专家发放费用。
(三)担任项目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包含多个标段(包)的评标评审项目,原则上由同一名专家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
(四)开标即宣布招标失败或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按每人200元发放。项目经评审后宣布招标失败的,参照第(二)项执行;属于评标评审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标评审而导致招标失败的,仅支付交通费,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 交通费标准:
(一)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同城的,市区范围内按每人80元发放,县城按每人50元发放。
专家属地,是指专家在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登记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区。
专家工作单位为省外机构的,专家属地以其在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登记的专家注册地为准。
(二)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非同城的,按以下标准发放交通费:
1.距评标评审地点200公里以下的地区,交通费按每人100元发放;
2.距评标评审地点200公里至300公里的地区,交通费按每人150元发放;
3. 距评标评审地点300公里至400公里的地区,交通费按每人200元发放;
4. 距评标评审地点400公里以上的地区,交通费按每人300元发放。
(三)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安排接送的专家,不再支付交通费。
第六条 在途补助标准:
(一)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同城的,在途补助已包含在评标评审费和交通费中。
(二)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非同城的,在途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距评标评审地点200公里以下的地区,其中:与评标评审地点相邻的地区(县或市区),在途补助按每人200元发放;与评标评审地点不相邻的地区(县或市区),在途补助按每人300元发放;
2.距评标评审地点200公里至300公里的地区,在途补助按每人500元发放;
3. 距评标评审地点300公里至400公里的地区,在途补助按每人700元发放;
4. 距评标评审地点400公里以上的地区,在途补助按每人900元发放。
第七条 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距离按以下标准划分:
(一)200公里以下的地区:阜阳市、淮北市、宿州市,亳州市辖各县;其中: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邻的地区(县或市区)为涡阳县、阜阳市太和县。
(二) 200公里至300公里的地区:蚌埠市、淮南市、六安市。
(三)300公里至400公里的地区:合肥市、滁州市。
(四)400公里以上的地区: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安庆市、池州市、宣城市、黄山市。
各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距离标准。
第八条 专家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视为放弃参与评标评审活动,不支付任何费用;专家擅自早退的,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参加项目复议(复评)被证明有过错的专家,仅支付交通费,不支付评标评审费和在途补助,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评标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负责安排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专家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评审过程中,专家因健康、专业能力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或因特殊原因必须中途离场的,仅支付其交通费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更换评审专家重新评审。
第十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如实填报专家属地,对不如实填报专家属地的,视为未遵守《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第十七条第十项规定;在专家评审劳务费用表上不如实填报专家属地的,按照《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暂停其3至12月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权利,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专家劳务费按以下程序发放:
(一)评审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核算出劳务费用后编制《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表》(附后);
(二)专家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表》上签字确认;
(三)政府采购及产权交易类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将《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表》报局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分管领导签批后交由合作银行代发。工程类项目由项目代理机构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及时发放专家劳务费用。
专家劳务费用原则上应于项目评标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十四条 参与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专家,其劳务费执行专家属地标准。
第十五条 应邀参与项目论证、咨询、复议(复评)等服务的专家,其劳务费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支付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文件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市公管局以前发布的《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亳招管〔2016〕4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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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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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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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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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姓名 |
专家 属地 |
评审时长 (小时) |
评标 评审费 |
交通费 |
在途 补助 |
评审劳务费(合计) |
专家中国 银行卡号 |
联系 电话 |
专家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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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元整(小写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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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评审委员会负责人(评标组长)评标评审费另增加100元;2.专家属地,是指专家在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登记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专家工作单位为省外机构的,专家属地以其在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登记的专家注册地为准。3.上表除专家属地、银行卡号、联系电话、签名由专家本人签署外,其余均应为打印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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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 审核: 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