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568006657/202403-0010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3-15 | 发布日期: | 2024-03-15 10:23 |
发文字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政策咨询电话: |
索引号: | 113416007568006657/202403-00103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3-15 | ||
发布日期: | 2024-03-15 | ||
发文字号: | 无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
政策咨询电话: |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列入《目录》且达到限额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省市共建、市县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项目进场交易,健全有关交易制度规则。
三、凡列入《目录》的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本市已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目录》不一致的以本《目录》为准,国家和省对本目录涉及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同时失效。
2024年3月15日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项目类别 |
内容 |
监管部门 |
限额标准及 范围说明 |
(一)工程建设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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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
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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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水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经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
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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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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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
财政部门 |
按《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最新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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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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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股权转让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产权及股权转让 |
财政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全部 |
2.增资扩股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应当通过公开遴选的增资扩股 |
全部 |
|
3.技术产权转让 |
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和支持的企事业单位所涉及的技术产权(不含知识产权)转让 |
全部 |
|
4.资产转让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的生产设备、房产(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转让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单项资产原值或评估值或合同年转让底价在10万元以上,批量资产原值或评估值或合同转让底价在50万元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账面值或评估值或合同转让底价在100万元以上 |
|
5.环境能源权益交易 |
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与能源领域权益交易(包括: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能耗指标等) |
生态环境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
全部 |
6.设备租赁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所有的设备租赁,专业租赁公司从事的租赁经营业务除外 |
财政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在10万元以上 |
7.房屋租赁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房屋租赁 |
财政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在10万元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在30 万元以上 |
8自然资源租赁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集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所有的自然资源(含土地、水库、河塘、林场等)租赁 |
自然资源部门 |
交易标的起始价1万元以上 |
9.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财政部门
|
单项合同底价在10万元以上 |
10.无形资产交易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包括:污水处理经营权、水生态环境治理类运维权、垃圾处置经营权、客运运营权、加气站经营权、环卫运营权、地下空间资源使用权、汽车充电站等特许经营权和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权等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经营管理权出让) |
城市管理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民政部门 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
全部 |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城市管理部门
|
全部 |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公共载体经营性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 |
城市管理部门
|
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 |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涉及的报刊、媒体广告经营权及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出让 |
广电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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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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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源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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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 |
自然资源部门 |
全部 |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
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
|
全部 |
|
3.矿业权出让 |
市、县(区)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出让 |
全部 |
|
4.林权交易 |
包括: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林业部门 |
交易标的起始价1万元以上 |
5.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
剩余的因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等 |
生态环境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
全部 |
(五)农村集体产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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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含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
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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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起始价1万元以上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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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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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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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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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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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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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允许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品等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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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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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等) |
供销合作社 |
全部 |
(七)医用耗材、医用设备和药品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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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耗材、医用设备和药品采购 |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医用设备和药品采购 |
医疗保障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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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
(八)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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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依法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招标项目 |
商务部门 |
全部 |
说明:1.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如国家和省调整限额标准或招标数额标准,本标准同时调整。3.本目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