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7568006657/202103-0021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18:17 |
发文字号: | 亳公管〔2021〕5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采购货物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991191 |
索引号: | 113416007568006657/202103-00216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 ||
发文字号: | 亳公管〔2021〕5号 | ||
有 效 性: | 废止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采购货物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991191 |
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采购货物网上商城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公管〔2021〕5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价格透明度,结合我市实际,在《亳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基础上,新修订了《亳州市政府采购货物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亳州市财政局
2021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政府采购货物网上商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要求,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亳州市政府采购货物网上商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指药都电子商城,是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依托互联网建设运行,实现小额通用货物全流程网上交易的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网上商城供应商是指经过审核认定的通过网上商城向采购人提供货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为电商和普通供应商。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网上商城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网上商城货物品目及限额标准参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网上商城范围以外且年度采购预算不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其他商品,采购人可以通过网上商城采购,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采购。
第五条 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为网上商城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网上商城采购情况监督检查、争议投诉处理、采购资金支付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网上商城日常监管,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有关争议投诉和违法违规案件等。
第六条 市交易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上商城建设、运行和维护,包括商城商品库及供应商的日常管理、价格数据的跟踪和分析,发布相关调查机构对产品价格的市场调查数据等,为采购人及供应商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和培训指导;
(二)负责网上商城供应商的公开招标(征集)活动,负责制定商品上架规范和供应商管理办法;
(三)负责网上商城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保存,按照市公管局、市财政局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及电子档案。
第七条 采购人履行以下职责:
采购人是网上商城采购活动的实施主体,负责加强本单位采购活动内部管理,建立内控制度,明确采购审批流程和责任,切实防范采购风险,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规定的品目范围及限额标准内实施采购;
(二)按照网上商城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三)按照网上商城采购订单(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和付款;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与供应商发生的纠纷;
(五)按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资产配置标准购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
(六)采购需求的设定应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 网上商城电商负责新增和维护商品,按照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结构标准、更新规则将其电子交易平台自营销售的商品同步推送至网上商城,并按照统一的发布规则提取商品信息及发布商品;网上商城普通供应商一般无需新增和维护商品,但因疫情防控或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需要可以新增和维护商品,可对网上商城商品库中的商品进行动态关注及报价,如发现停产、更新换代或市场价出现大幅度波动等情形的,应及时告知市交易中心。供应商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网上商城管理规定,做好供货服务;
(二)服从管理,及时维护上架商品信息,做好售前、售后服务,接受社会各界对交易及履约行为的监督;
(三)网上商城商品的型号应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保持一致,不得销售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商品,上架商品必须可供货,已停产型号或缺货的商品应及时下架,确保可售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和可靠,有关节能、环保、进口等商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订单(合同)履约,当出现商品或售后服务纠纷时,应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商品制造商推诿质量、服务责任时,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
(五)及时供应商品,在订单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特殊商品以采购人要求的交货时间为准);
(六)不得无故取消订单(合同),如遇特殊事项确需取消订单(合同)的,需经采购人同意,由采购人取消;
(七)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市交易中心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建立统一的商品库和供应商库,各交易分中心负责受理本级网上商城采购申请、竞价公告推送、交易信息统计和有关数据推送工作,协助采购人处理质疑,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开展网上商城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核实等。
第十条 市交易中心发布公开征集公告,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申请成为网上商城供应商。供应商征集实行动态管理,征集周期原则上为每年1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不定期开展征集。
第十一条 供应商退出网上商城,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其所应承担的合同和售后服务已全部到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后,采购人登陆网上商城,选择以下方式进行:
(一)直接采购。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明确为网上商城采购的货物,可以从相同型号货物报价最低的5名供应商(包括电商和本地供应商)中自行选择下单。
预算金额200元以下的急需用品,采购人可以从网上商城入围的供应商中进行线下采购。
(二)比价采购。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根据采购计划,在网上商城的商品库中确认品牌、型号,系统将把所有供应商(包括电商)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采购人登陆网上商城后直接采购最低报价的货物。
(三)竞价采购。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在30万元(含)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根据采购计划,在网上商城录入采购需求,系统自动生成竞价公告,通过网上商城交易平台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限内竞价,价格最低者成交。
第十三条 网上商城采用竞价采购的,交易规则为低价优先。
网上商城供应商在规定竞价时间内可进行多次报价,但以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当出现最终报价相同时,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 网上商城采用竞价采购的,竞价时间为3个工作日。
竞价时间截止后无供应商报价或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时,网上商城竞价时间自动延迟1个工作日;延迟后仍无供应商报价的项目竞价失败,采购人需修改需求后重新发起竞价;延迟1个工作日后仍不足3家供应商报价的项目,采购人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有效最低价者成交。
第十五条 网上商城采购除直接采购外,应当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竞价公告和成交结果公告,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第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网上商城自动生成不可修改的采购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 供应商应全面履行合同,采购人应在收货后或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后,按合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网上商城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按供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一)支付凭证:10万元以下的交易项目,采购单位需提供网上商城采购单、供应商提供的供应单(须经采购单位验收签章)及供应商开具的发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竞价(或比价)项目,采购单位需提供网上商城采购单、系统自动生成的竞价(或比价)合同、供应商提供的供货单(须经采购单位验收签章)及供应商开具的发票。
(二)支付方式:采购单位应当自收货之日起3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货款支付。逾期支付的,市交易中心将停止采购单位在网上商城的采购功能。
第十九条 网上商城采购实行评价反馈机制,采购人应依照下单采购时确定的采购商品及时进行验收,并在网上商城中对成交供应商的商品质量、服务态度、到货速度等方面进行履约评价,评价等次分为“好”、“中”、“差”,评价为差的须写明理由并提供依据。采购人评价不及时的,将无法再次使用网上商城。
评价结果作为供应商管理的主要依据,供应商在一年内累计被“差”评2次将限制其半年内在网上商城交易;供应商在一年内累计被“差”评3次将暂停供货资格1年,同时在限制期内不得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项目交易。
第二十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应认真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供应商发出警告,并暂停供货资格3个月:
(一)因上架产品出现质量及价格问题,造成产品被强制下架的;
(二)不按采购人下单或协议要求进行商品配送、售后服务及结算的;
(三)服务期内被有效质疑或投诉的。
第二十一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以任何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供货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暂停供货资格1年。
第二十二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取消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由财政部门作出不得参与亳州行政区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决定:
(一)两次被暂停供货资格的;
(二)弄虚作假、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通过不正当手段串通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相关工作人员的;
(四)存在其他阻碍网上商城管理运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网上商城电商应与市交易中心签订网上商城合作协议,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参与网上商城项目。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将网上商城账号交由供应商代为操作的;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
(三)发现网上商城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时,未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反映的;
(四)代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商品经查实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拒绝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的;
(六)擅自修改自动生成的网上商城供货合同的;
(七)其他违反网上商城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的;
(四)不配合或拒绝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及下列情形导致网上商城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当事人各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网上商城系统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中断或出现异常情况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二)出现其他非人为原因且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情形的。
出现上述情形且不能及时解决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后,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网上商城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有权投诉、举报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按本《办法》规定受到处理的,各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将相关处理决定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网上商城交易过程中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