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
药都公共资源网上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药都公共资源网上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24日
亳州市药都公共资源网上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体系,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以下统称“项目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网上超市完成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和服务项目交易的行为。
国有企业、基层自治组织可以选择网上超市进行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小额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利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有偿提供的服务,包括检验、测绘、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超市是指依托电子化技术,实现小额工程和服务项目信息发布、网上交易、评价管理和动态监管的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第五条 网上超市交易项目类别实行目录管理,根据政策变化、工作需要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网上超市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开放、高效便捷、公平竞争、阳光透明”原则,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常态开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公管局为网上超市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上超市管理工作,指导推进网上超市的建设和运行,牵头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本辖区项目在网上超市产生的争议等事项,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本辖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八条 市、县(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为网上超市的行业监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项目单位确定本行业入驻项目类别,推动行业数据与网上超市入驻企业信息互认共享,配合检查清理入驻企业等。
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管理评价,依法依规查处本行业本辖区网上超市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市场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网上超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涉及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等另有规定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网上超市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网上超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登记管理入驻企业,动态调整入驻项目类别目录,检查清理入驻企业等。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选取竞价、公示结果、评价管理等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和入驻企业使用管理系统,对本辖区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开展管理评价,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本辖区项目交易过程中的争议等事项,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本辖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十条 项目单位可以通过网上超市进行交易,提出增减入驻项目类别申请,合理设定项目需求、预算,及时确定选取结果、签订合同、监督履约、组织验收、付清价款,开展履约评价,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涉及项目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三章 入驻登记
第十一条 网上超市对企业采用承诺制、开放式入驻,入驻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备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法定资质、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无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失信记录,失信记录以“信用中国”查询为准;
(四)签订入驻企业承诺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意向入驻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网上超市,完善企业信息,签订入驻承诺书,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同意遵守网上超市管理规则。
第十三条 完成入驻登记后,企业即可入驻网上超市。所有入驻企业信息通过网上超市面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被举报或发现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或有效期满的,应及时更新维护。
第四章 选取流程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选取小额工程施工企业和服务机构,应按照“一事一选”的原则,在网上超市公开选取。网上超市设立项目公告栏,公开发布选取项目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发布项目公告时,需填写《网上超市选取入驻企业申请表》,并如实登记以下信息:
(一)项目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基本情况、预算、服务时限、服务需求、工程量清单、竞价时间和选取规则等;
(三)资质要求,包含资质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内容;
(四)回避情形;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第十六条 网上超市选取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所列内容,可视情形予以调整,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一)直接选取。项目单位在网上超市中直接选择入驻企业为中选单位;
(二)反向竞价。系统从一定比例的低位数值中随机选取1个数值,确定为基准值,所有有效报价中最接近且大于(或等于)基准值的为中选单位;
(三)随机竞价。系统根据有效报价家数,采取剔除不定比例的最高报价,引入随机下浮系数、算术平均值、中位值等方式确定基准值,所有有效报价中最接近且小于(或等于)基准值的为中选单位;
(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选取规则。
第十七条 服务项目竞价时间为1至3个工作日,小额工程项目竞价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直接选取时间为1个完整工作日。
第十八条 有参与选取活动意向的入驻企业,应在竞价截止时间前提交竞价申请,一旦竞价成功,视为接受公告的全部需求。
第十九条 竞价结束后,报价相同的,评价分值高的确定为中选单位;评价分值相同的,报价时间早的确定为中选单位。
第二十条 在网上超市规定的竞价时限内,有效报价家数仅有1家的,项目单位可直接选取该家为中选单位。无有效报价的,项目单位应对项目需求、预算等内容的合理性进行评估,重新发布项目公告。如仍无有效报价,项目单位在不改变原定费用的同时,可在网上超市中直接选择入驻企业为中选单位。
第二十一条 因断电、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选取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项目单位可顺延或重新组织选取活动,交易各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入驻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参与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选取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发布中选公告,发出《中选确认书》。《中选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与中选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与中选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对中选单位是否满足选取公告要求进行实质性核对,如发现未满足选取公告要求或者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及时取消其中选资格并通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网上超市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项目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项目档案。
第五章 评价方式及管理规则
第二十五条 网上超市对入驻企业实行动态评价管理。评价分为履约评价和管理评价两部分,其中履约评价主体为项目单位,管理评价主体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或终止履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中选单位履约评价和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从五星至一星分别表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中选单位可同时对项目单位进行评价。各管理评价主体应根据入驻企业日常表现,及时对入驻企业有关异常情况给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逾期未完成履约评价的,系统自动暂停项目申请发布权限,待完成相关操作后恢复。确因客观原因未完成项目履约的,可申请顺延评价,每次顺延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从企业入驻网上超市之日起计算,赋予企业评价初始分100分,由评价主体进行扣分,每个扣分周期为1年,下一周期扣分自动清零。尚在纳入慎重交易名单管理期间的,扣分顺延至期满后予以清零。
第二十九条 入驻企业以下行为每发生1次扣5分,予以黄色预警1次:
(一)因中选单位原因,未及时签订履约合同的;
(二)提供的施工或服务因质量问题,被退回1次的;
(三)未及时更新维护企业信息的;
(四)经管理评价主体认定,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第三十条 入驻企业以下行为每发生1次扣10分,予以橙色预警1次:
(一)提供的施工或服务因质量问题,被退回2次的;
(二)不符合选取公告要求参与竞价并中选的;
(三)未经项目单位同意,擅自更换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
(四)满意度评价二星及以下3次(含)以上的;
(五)经管理评价主体认定,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入驻企业以下行为每发生1次扣20分,予以红色预警1次:
(一)提供的施工或服务因质量问题被退回3次(含)以上的;
(二)不按规定(或约定)多收取费用的;
(三)除不可抗力外,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服务或擅自增加合同条款的;
(五)履约期间,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或不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的;
(六)经管理评价主体认定,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在1个扣分周期内,入驻企业评价被扣分的,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视情形予以预警提醒、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并依据累计扣分值提醒项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慎重与其交易:
(一)评价累计扣分达10分(含)至20分(不含)的,纳入慎重交易名单管理3个月;
(二)评价累计扣分达20分(含)至30分(不含)的,纳入慎重交易名单管理6个月;
(三)评价累计扣分达30分(含)至40分(不含)的,纳入慎重交易名单管理1年;
(四)评价累计扣分达40分(含)以上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入驻企业有以下行为或在1个扣分周期扣减40分(含)以上的,纳入慎重交易名单管理2年。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承诺获取入驻资格的;
(二)与项目单位或其他入驻企业串通,搞“价格同盟”“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
(三)报价“mac”地址与参与同一项目其他企业相同的;
(四)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执业人员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同行业入驻企业执业的;
(五)泄露项目单位须保密事项(含商业秘密)的;
(六)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或报告的;
(七)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出现重大失误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的;
(八)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或者挂靠(租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九)拒绝签订或未按选取结果签订合同,或与项目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十)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调查、检查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在执行有效期内的;
(十二)有违反入驻条件情形之一的;
(十三)经管理评价主体认定,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入驻企业纳入慎重交易名单管理期满后,由入驻企业提出申请,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经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初审,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方可恢复正常交易资格。
第三十五条 评价结果在网上超市公布,同时记入入驻企业评价档案,有关处理结果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信息记录管理,入驻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评价修复。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入驻企业对项目公告、选取结果等有争议,应在该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发现中选单位在交易或履约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移送或反映,由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入驻企业认为其被评价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可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经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认定申请成立的予以纠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暂停网上超市使用权限,由有权部门予以处理:
(一)竞价结束后,与中选单位再次议价的;
(二)无故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拒绝或拖延签订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合同的;
(三)不及时组织验收和支付资金的;
(四)合同履行期间,与中选单位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在网上超市监督、管理、评价、检查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公管局应定期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对网上超市入驻企业信息、资质等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不符合要求的企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对本办法涉及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实施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亳政办〔2020〕9号)中的《亳州市药都电子商城小额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亳州市药都电子商城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中院,市检察院,亳州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亳各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