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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568006657/202302-0001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及救济渠道
名称: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及救济渠道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2-06 发布日期: 2023-02-06
索引号: 113416007568006657/202302-0001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及救济渠道
名称: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及救济渠道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2-06
发布日期: 2023-02-06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及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3-02-06 17:05 信息来源: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及救济渠道

 

一、执法主体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二、执法职责权限

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同意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司函〔2020265号),同意亳州市人民政府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在市区范围内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方面,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方面,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水利工程建设方面,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土地交易方面,对违反土地进场交易环节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集中行使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直接关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依法一并集中。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当及时抄送相关部门并依法公示。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执法救济渠道

1.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皖政秘〔2022196号)的规定,自2022111日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