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亳公管〔2020〕42号
各县区水利局,各县公管局,谯城区政府采购中心,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亳州市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亳州市水利局
2020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亳州市农村产权纳入平台交易的实施方案》(亳政办秘〔2019〕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在亳州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流转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是指以国家补助或村集体投资为主,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小型水利设施。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的权利人依法承包、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鼓励和引导农户所持有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委托村集体进场交易。
第五条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拍卖;
(二)竞价;
(三)一口价;
(四)协议转让;
(五)招投标;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六条 出让方委托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向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出让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权属证明材料;
(四)同意流转交易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出让标的的情况说明、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对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项目受理和信息发布。
第八条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价格,应当聘请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作为流转底价的参考依据,首次流转的价格不能低于评估价;农户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农户所持有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九条 出让方流转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订包括水利设施的基本情况、利益分配等内容在内的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的,除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外,还应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出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出让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出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出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流转交易信息的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交易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出让方出具文件,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二条 通过资格审查后,意向受让方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受让产权,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身份证明;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四)联合申请的,需提交联合申请协议书;
(五)交易保证金的缴纳证明(如有);
(六)出让方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出让方应当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
(一)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出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一口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二)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如仅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经出让方同意,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
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标的;
(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和住所;
(三)出让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出让标的现状(转让标的建设时间、完好程度等现状、主要功能及受益范围、工程主要参数等);
(五)出让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出让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
(八)流转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双方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出让方一律免收服务费,在开展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进场交易工作前三年,受让方在进场交易前三年服务费由财政承担。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受让方应当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者应当与农户用水合作组织或者用水户在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服务价格,供水经营者不得哄抬水价、牟取暴利;
(二)应当服从政府防汛抗旱调度,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灌溉工程应优先保证农业灌溉用水;
(三)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原有功能、用途和服务对象;
(四)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五)扩建、改建或新建的水利工程,要符合当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六)工程经营过程中,要实行科学管理,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利用和破坏性生产,严禁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资源。
第十八条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应当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中止交易申请,并经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应当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满,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提出正当理由,并经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合同期限超过出让方使用权许可年限的;
(六)不服从国家防汛抗旱统一调度的;
(七)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影响防洪安全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亳州市水利局会同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