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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568006657/202011-00158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企业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海运解读《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名称: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海运解读《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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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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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海运解读《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名称: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海运解读《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0-11-26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海运解读《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6 09:43 信息来源: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亳发〔20142号)、《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亳政秘〔201431号)发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打造更加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了修改,安徽省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维护制度统一、适应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法律法规。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适应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进程,提升综合监管水平的需要。随着2015年《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的出台实施,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开始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按照文件要求,我市加快了监管体制改革进程,在实际操作中逐步实现了全市公共资源平台交易、制度规则、服务标准、信息公开、专家资源、信用管理等的统一。《办法》的适时出台是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体制变革的迅速适应,也是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实践的进一步总结和提升,有助于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秩序。

二是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监管制度建设,加大依法监管力度的需要。2014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了修改,安徽省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对公共资源交易提出了新要求。我市相继出台了《亳州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亳州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亳州市药都电子商城小额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尤其是针对工程建设履约过程中的短板弱项,出台了《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基础性规章制度,需要能够系统体现相关制度。

三是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减负的需要。2014年印发《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时,信用体系尚未成熟,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在文件中存在要求缴纳信用保证金、不允许工程出现变更、建立企业信息库等内容,这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等有关规定,需要对相应条款进行调整。

三、修订过程

市公管局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亳发〔20142号)、《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亳政秘〔201431号)两项制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整合,重新起草了《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31日,书面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26家单位意见,市财政局、利辛县政府提出了10条修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改革发展实际,市财政局提出的1条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利辛县政府提出的9条修改意见中,5条予以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未予采纳,已与意见提出单位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后提交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415日,市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所提7条修改意见全部予以采纳。430日,市市场监管局出具了无违反无公平竞争审查细则的意见,最终形成了本次上会的《办法(讨论稿)》。518日,市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3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办法(讨论稿)》共七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管理与服务机构、交易目录、交易程序、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监管的范围以及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服务机构工作职责

第四条至第九条分别明确了市公管委、市公管局、行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职责。提出了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要求。

(三)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

《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范围,进场交易的原则。

(四)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进场交易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交易方式、交易规则。

(五)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负面清单及监督方式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分别明确了项目单位、市场竞争主体、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了交易活动中的法律救济渠道和方式。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过程中的有关要求。

(六)明确交易活动过程的责任追究措施

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创新举措

一是厘清了各有关部门间的职责边界。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招标采购、服务、监督、履约、结算、审计等各环节监管部门、建设单位职责,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

二是提出了加快电子化的要求。要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适应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的新形势,加快行政监督方式手段的电子化、智慧化。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加快部署行政监督窗口和监督工具,实现对电子招投标交易全程监管,探索推进不见面投诉

三是对标后监管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了总结提升。将标后监管工作中的约谈制度进行固化,对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变更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要求变更后的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须达到被更换人员的资质及业绩,防止投标人以金牌项目经理中标,以铜牌项目经理进行施工。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是开展宣传培训。通过《亳州晚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深入解读《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将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培训班的主要内容,切实提高各有关单位对《办法》的知晓度,提升项目单位依法招标采购意识和能力。

二是督促《办法》落实。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各有关部门责任落实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对《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纳。

三是修订配套制度。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做好《亳州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亳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实施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工作,确保制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