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提交时间: 0天0小时1分0秒
累计办理时间: 0天0小时23分0秒
是否逾期: 否
交易平台提交
初步见证
最终见证
一、项目编号:
BZSJ2024CG200号
二、项目名称: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临泉东路与护城路交叉口西200米
成交金额:人民币叁拾柒万捌仟元整(¥378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名 称: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项目,通过运营管理,进一步集聚就业创业资源,打造高新区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创业。 服务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时间:1095日历天。 服务标准:合格 |
五、评审专家名单:
叶青、张秀芹、王敬(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按照磋商文件约定代理费用收费标准,收费金额:6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一)采购方式、磋商公告发布日期、开标日期、资格能力条件、业绩、信誉、项目负责人、投标人未通过审查的原因、投标人评审得分与排序。
1.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2. 磋商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8月19日
3.开标日期:2024年9月3日
4.资格能力条件:无
5.业绩:芜湖市湾汕区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委托运营管理项目,2023年6月;来安县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托管采购项目,2023年8月。
6.信誉(荣誉获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11722Q00027-10R3M,有效期:2025年11月3日;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11723E00021-11R2M,有效期:2027年1月29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11723S00029-11R2M,有效期:2027年1月29日。
7.项目负责人:本项目不作要求
8.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杭州荣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通过原因:1、该供应商响应函中项目编号名称为: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项目(项目编号:BZSJ2024CG号)“与所投项目编号不一致。 2、该供应商开标一览表中服务期(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内完成。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符合性检查不通过。
9.投标人评审得分与排序: 详见附件。
10.投标人最终报价与评标价:详见附件。
(二)提出质疑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以及提出质疑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1.提出质疑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
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至2024年9月14日止),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地点、联系电话见本公告第九条)提出质疑。
2.提出质疑的条件
供应商认为本项目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依法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或者缺乏事实依据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或者缺少必要的证明材料;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或者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
(四)投诉受理部门
亳州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558-5110009。
(五)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下载领取成交通知书。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亳州市牡丹路885号
联系方式:0558-56891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省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亳州市经开区国购汇金广场B座11楼
联系方式:0558-512005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 话:0558-5120052
十、附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
2.分项报价表及最终报价、投标人评审得分与排序、投标人最终报价与评标价
3.中小企业声明函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