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提交时间: 0天0小时0分0秒
累计办理时间: 0天5小时44分0秒
是否逾期: 否
交易平台提交
初步见证
最终见证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BZSJ2024CG123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及功能室建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6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1)关于磋商文件综合评审表中“技术参数”的提问?
回复:该参数要求不具备唯一性,如4K摄像机华声新创、新奥尼克、索尼、 JVC、佳能等品牌均可满足;有卡超高清后期制作系统,芯视韵、CHDV、深圳励得、诚谊科技等品牌均可满足。
(2)关于磋商文件综合评审表中“相关技术经验”的提问。
回复:软件著作权反映了潜在投标人在软件开发服务领域的能力和实力、成果和实际经验,如潜在投标人拥有符合采购需求的类似功能的软件著作权,说明该投标人拥有类似的软件开发经验和实力,更有利于本项目的顺利建设交付,软件著作权不存在唯一性,深圳市仁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灵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乐天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具有类似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投标时提供相同或类似显示屏故障检测报警软件、基于实时操作系统的智能摄像机系统软件、智能监视器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均可得分。
(3)关于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项目维保要求”项目运维期间,该软件系统应免费实现与市级其他软件系统对接,该项目运维到期后,后续每年运维费用应不高于项目中标价格的5%的提问。
回复:该条是根据“亳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关于利辛县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及功能室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的要求。
(4)关于该项目前期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为本项目100%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招标文件要求并非100%面向中小企业的提问?
回复: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更正日期:2024年7月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本更正公告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2.其他事项暂不作调整,请按采购文件执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地 址:亳州市利辛县G329与前进路交叉路口往东南约180米
联系方式:0558-88121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亳州市药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亳州市希夷大道455号政务服务中心F403室
联系方式:0558-512366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工
电 话:0558-5123660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