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交易信息 > 工程建设 > 答疑澄清

2024年涡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2标答疑公告

信息时间:2024-09-25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打印

公告结束

剩余: 00 00小时 00分钟 00
--------------------- 第2次答疑澄清 ---------------------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提交时间: 0天0小时1分0秒

累计办理时间: 0天0小时5分0秒

是否逾期:

  • 交易平台提交

    • 提交人:
      新交易平台
    • 办理状态:
      提交
    • 提交节点:
      2024-09-25 17:36:46
    • 提交用时:
      0天0小时1分
  • 初次见证

    • 办理状态:
      通过
    • 办理时间:
      2024-09-25 17:39:18
    •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3分
  • 最终见证

    • 办理状态:
      通过
    • 办理时间:
      2024-09-25 17:40:47
    •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2分

2024年涡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2标澄清答疑更正文件(第2次)

项目名称

2024年涡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2标

项目编号

BZGY2024GC58502

招标人

涡阳县农业农村局

招标人地址

安徽省涡阳县淮中大道211号(原老人社局)二楼

招标联系人

张主任

联系方式

0558-7257201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星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亳州市涡阳县市民服务中心四楼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牟工

联系方式

0558-7551020

澄清答疑更正内容

现就本项目澄清修改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1.4.1中“如上述注册证、执业证、职称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以上拟派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应为投标单位。”修改为“如上述注册证、执业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以上拟派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应为投标单位。”二、本项目原定于2024年09月27日09时30分开标,现将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推迟至2024年10月11日09点30分。本澄清文件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已发布的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次补充文件为准。2024年9月25日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变更

2024年10月11日

网上提问截止时间变更

2024年09月29日

开标时间变更

2024年10月11日 09时30分

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变更

2024年10月11日 09时30分

招标人(代理机构)审核意见

涡阳县农业农村局已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发布。

招标代理机构(电子印章):安徽星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25日

备注

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不同之处,按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执行。

 

--------------------- 第1次答疑澄清 ---------------------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提交时间: 0天0小时0分0秒

累计办理时间: 0天0小时0分0秒

是否逾期:

2024年涡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2标澄清答疑更正文件(第1次)

项目名称

2024年涡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2标

项目编号

BZGY2024GC58502

招标人

涡阳县农业农村局

招标人地址

安徽省涡阳县淮中大道211号(原老人社局)二楼

招标联系人

张主任

联系方式

0558-7257201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星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亳州市涡阳县市民服务中心四楼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牟工

联系方式

0558-7551020

澄清答疑更正内容

各尊敬的潜在投标人:2024年涡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项目编号:BZGY2024GC585号)澄清修改如下:招标公告中投标保证金修改为:监理1标投标保证金为:9000.00元(人民币玖仟元整)。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不同之处,按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执行。2024年9月10日。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变更

网上提问截止时间变更

开标时间变更

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变更

招标人(代理机构)审核意见

涡阳县农业农村局已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发布。

招标代理机构(电子印章):安徽星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10日

备注

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不同之处,按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