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类别 |
部门 |
权力事项 |
责任事项 |
设定依据 |
一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县发展改革委(公管局) |
1.按照规定权限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批。 2.指导和协调全县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3.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县级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4.牵头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5.依法对本县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6.依法查处本县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依法对本县能源基础设施工程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8.对本县能源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履约情况实施监督,对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9.受理及处理本县依法必须招标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事项。 10.对本县能源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检查。 |
1.会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 2.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全面推行电子化交易。 3.强化部门合作,提升协同监管水平。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4.《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1.依法对本县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2.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本县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3.受理及处理本县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事项。 4.依法对本县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对本县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6.对本县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7.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进行检查。 |
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场交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4.《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 |
||
县交通运输局 |
1.依法对本县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2.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本县依法必须招标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3.受理及处理本县依法必须招标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事项。 4.依法对本县依法必须招标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对本县公路、水运工程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6.对本县公路、水运工程的合同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7.对本县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检查。 |
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路、水运工程进场交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4.《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皖交建管〔2016〕147号) |
||
县水利局 |
1.依法对本县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2.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本县依法必须招标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3.受理及处理本县依法必须招标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事项。 4.依法对本县依法必须招标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对本县水利工程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6.对本县水利工程的合同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7.对本县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检查。 |
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路、水运工程进场交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4.《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水建设〔2023〕101号)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依法对本县自然资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2.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本县依法必须招标自然资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3.受理及处理本县依法必须招标自然资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事项。 4.依法对本县依法必须招标自然资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对本县自然资源工程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6.对本县自然资源工程项目的合同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7.对本县自然资源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检查。 |
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自然资源工程进场交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
县农业农村局 |
1.依法对本县农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2.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本县依法必须招标农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3.受理及处理本县依法必须招标农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事项。 4.依法对本县依法必须招标农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对本县农业工程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6.对本县农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7.对本县农业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检查。 |
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业工程进场交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依法对本县通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2.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本县依法必须招标通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3.受理及处理本县依法必须招标通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事项。 4.依法对本县依法必须招标通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对本县通信工程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6.对本县通信工程项目的合同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7.对本县通信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检查。 |
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信工程进场交易。 |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
||
二 |
政府采购 |
县财政局 |
1.依法对本县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2.受理及处理本县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3.依法查处本县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对本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监督。 |
1.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 2.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三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租赁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依法对本县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实施监督。 2.受理及处理本县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投诉事项。 3.对本县土地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4.对本县土地进场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
1.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进场交易。 2.完善土地交易监督管理细则。 |
《安徽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土资规〔2016〕8号) |
四 |
矿业权 出让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依法对本县审批登记颁证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活动实施监督。 2.受理及处理本县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投诉事项。 3.依法查处本县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对本县矿业权出让的中介机构实施监督。 |
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矿业权出让进场交易。 |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2.《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 3.《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
五 |
林权交易 |
县林业管理服务中心 |
1.依法对本县林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2.受理及处理本县林权交易投诉事项。 3.依法查处本县林权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对本县林权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
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林权进场交易。 2.完善林权交易监督管理细则。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
六 |
排污权 交易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1.依法对本县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排污单位开展的排污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2.受理及处理本县排污权出(转)让、受让、租赁投诉事项。 3.依法查处本县排污权出(转)让、受让、租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对本县排污权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
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排污权进场交易。 |
《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皖环函〔2023〕973号) |
七 |
碳排放权交易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1.依法对本县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2.受理及处理本县碳排放权交易投诉事项。 3.依法查处本县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对本县碳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实施监督。 |
1.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碳排放权进场交易。 2.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细则。 |
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 |
八 |
用能权 交易 |
县发展改革委 |
1.依法对本县用能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2.受理及处理本县用能权交易投诉事项。 3.依法查处本县用能权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对本县用能权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
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用能权进场交易。 |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
九 |
国有产权交易 |
县国资委 |
1.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产权、资产转让及增资等活动实施监督。 2.受理及处理县属国有企业产权、资产转让及增资等活动投诉事项。 3.依法查处县属国有企业产权、资产转让及增资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1.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3.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
十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 |
县财政局 |
1.依法对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活动实施监督。 2.受理及处理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活动投诉事项。 3.依法查处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对本县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
1.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进场交易。 2.完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监督管理细则。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
十一 |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
1.根据工作职责对本县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2.受理及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本县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投诉事项。 3.依法查处本县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对管理的本县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
1.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进场交易。 2.制定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产品交易规则。 |
1.《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 |
十二 |
公共场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县财政局 |
1.依法对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公共场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活动实施监督。 2.受理及处理本县公共场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投诉事项。 3.依法查处本县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对本县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
1.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进场交易。 2.完善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监督管理细则。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
十三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县供销社 |
依法对本县社有资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和指导。 |
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社有资产进场交易。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 |
十四 |
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
县医保局 |
1.依法对本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2.受理及处理本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投诉事项。 3.依法查处本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对本县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
1.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进场交易。 2.落实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2月25日) |
县卫生健康委 |
1.对本县医疗卫生机构购买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及处理本县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投诉事项。 3.依法查处本县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
十五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县商务局 |
1.依法对本县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2.受理及处理本县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投诉事项。 3.依法查处本县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对本县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
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依法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进场交易。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
十六 |
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县财政局 |
1.依法对本县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实施监督。 2.受理及处理本县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投诉事项。 3.依法查处本县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对本县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
1.按照职责推进列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进场交易。 2.完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监督制度。 |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