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信息 > 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修改意见的通告

信息时间:2022-04-14 15:31:42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打印

关于公开征求《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轻微

违法免罚清单》修改意见的通告

 

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

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市公管局起草了《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和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2241151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单位。

 

联系人:赵艺标

 电话(传真)0558-5996169,电子邮箱:459674881@qq.com

 

                    

 

             2022411

 

 

 


亳州公共资源交易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序号

违法事项

适用主体

处罚依据

免罚适用情形

免罚  措施

1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符合以下全部情形时,免于行政处罚:

1.初次违反本项规定,积极配合调查;

2.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批评教育、告知警示。

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以下全部情形时,免于行政处罚:

1.初次违反本项规定,积极配合调查;

2.提出附件条件后又主动放弃,并积极签订合同;

3.危害后果轻微

批评教育、告知警示。

3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

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以下全部情形时,免于行政处罚:

1.初次违反本项规定,积极配合调查;

2.及时改正并积极提交履约保证金;

3.危害后果轻微

批评教育、告知警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