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服务 > 政策解读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机制》政策解读

信息时间:2022-09-21 15:37:14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打印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机制》政策解读

 

2022916日,我局印发了《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机制》)。现将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精神,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质量,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起草制定了《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机制》。

、文件起草过程

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机制(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后,78日—87日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征求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意见,并向局机关各科室、交易中心及执法支队征求了修改意见;729日,在市场竞争主体座谈会上向参会人员征求了修改意见;81日、3日、11日分别向市信用办、省发展改革委、安徽重信众和律师事务所征求了修改意见。根据各方反馈的修改意见,形成了最终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机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

、主要内容

《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失信行为类别、信用修复范围和信用修复流程。

行政处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为3;特定严重失信行为按最长公示期3年予以公示

信用信息修复范围主要针对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失信信息在公示有效期内且已满足最短公示期限,失信主体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要求和法定义务后可以提出信用修复。

修复的主要流程为失信主体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事项后,向市公管局提供信用修复承诺书、企业登记证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及履行处罚决定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后,予以同意在相关网站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市公管局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工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