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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信息时间:2021-09-18 20: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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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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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亳州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发布实施以来,为我市产权交易工作的规范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撑,在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权价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农村集体产权、环境权等新型产权纳入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电子化交易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关于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措施相继出台,现行《办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亟需修订制度以填补政策空白。同时,去年以来,省、市两级均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办法》被列入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公管局今年重新修订了《办法》。

二、修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落实上级工作部署。20214月,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2021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要求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清理整合市县两级现行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20215月,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了《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方案》,要求全面清理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20218月,市政府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将《办法》列入《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二)适应形势发展需求。20195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为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去年以来,市公管局开发建设了全流程电子化的产权交易系统,将传统的现场交易转变为线上交易模式,极大提升了产权交易电子化水平。根据工作实际,《办法》已无法适应发展需求,亟待修订完善有关内容,为产权交易工作提供工作指引,加快实现提升交易效率效益目标。

(三)规范新型产权交易。201911月,我市出台《亳州市农村产权纳入平台交易的实施方案》,将农村产权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20204月,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2020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要求省内各市推动自然资源、产权资产、农村产权、林权等交易活动有序纳入平台体系。20205月,我市出台《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将技术产权转让、自然资源、农村产权、环境权等10项产权纳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随着我市产权交易范围不断扩大,亟需规范新型产权交易程序,形成统一的制度规则。

三、起草过程

202167日,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19家单位意见,根据所提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715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提审查意见全部采纳;816日,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所提审查意见全部采纳;823日,市政府第 20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亳州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送审稿)》,于831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

正文包括总则、产权交易程序、监督管理、附则4个方面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本办法所指产权交易的定义、适用范围、交易类别、交易原则、工作目标等,规定了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二)产权交易程序。明确了产权交易的基本程序、交易方式、工作流程等,规定了提出转让申请、不得登记交易情形、发布转让公告、选取交易方式、签订转让合同、中止交易情形、投诉受理程序等具体工作内容。

(三)监督管理。明确了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措施,要求对应进场未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的依法予以处理,并进行责任追究。

(四)附则。明确了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应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对涉及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创新举措

(一)扩大制度覆盖范围。第二条新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产权交易主体,第三条明确产权交易项目包括技术产权转让、环境权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等10个类别,并在办法适用范围中新增各县区,确保市县两级制度规则统一。

(二)明确交易各方职责。新增第五条,规定了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强化了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三)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根据深化平台整合共享、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第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第十九条明确鼓励采取电子竞价交易模式开展产权交易活动,有效保障了市场主体权利,利用电子化交易优势减轻了企业负担。

(四)促进交易效率提升。第十七条规定项目流标后,转让方可设定新的起始价低于原起始价90%,履行报批手续后再发布公告,第十八条规定只有1个意向受让方的,经转让方同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有效提高了交易的成功率和效率,最大限度避免了资源资产的闲置浪费

六、下一步工作

(一)广泛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本办法的宣传解读力度,让相关部门真正认识到修订《办法》是我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产权在处置中实现效益最大化的重要举措。

(二)积极贯彻落实。根据新出台《办法》内容,落实修订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时修改完善现行产权交易流程,推进产权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全面实施,强化信息公开,有效提高产权交易效率效益。 

(三)提升工作质量。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注重听取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改进工作,促进制度落实落地,为产权交易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推动我市产权交易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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