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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解读

信息时间:2021-01-25 20: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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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18年发布实施以来,《亳州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效率,强化交易过程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国家及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平台整合共享、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培育地方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新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前期工作中摸索制定的部分规则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矛盾,亟需修订制度解决。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根据《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等相关规定,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亳政秘〔202019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公管局修订完善了《亳州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20330日,书面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等23家单位意见,根据所提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91日,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提审查意见全部采纳;98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审查意见全部采纳。

四、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加强和创新招投标监管,提高招投标公开透明度和招投标效率

五、主要内容

(一)总则。介绍《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国有资金类型,招标投标活动遵循的原则及组织、协调、服务、监管部门职责。

(二)招标。介绍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所需资料,招标方式、程序、资格审查方式,招标文件编制、发布、答疑、时间等内容。

(三)投标。介绍投标人获取投标文件、提出异议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人虚假投标、串通投标的情形等内容。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介绍开标的规定,投标人少于 3 个的处理原则,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标公示时间,重大项目约谈,履约保证金递交,合同签订,标后履约情况报送等内容。

(五)投诉与处理。介绍投诉提出时间,递交投诉书要求,投诉处理程序、时间,不予受理情形等内容。

(六)责任追究。介绍责任追究主体,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国家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当事人的处罚情形和方式,处罚结果的应用等内容。

(七)附则。明确县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可参照执行及《办法》施行时间。

六、创新举措

正文包括总则、招标、投标、开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责任追究、附则等7个方面内容,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强化合同信息公开。第三十七条新增合同签订10 日内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合同编号等合同要点信息,确保履约环节信息及时公开。二是规范项目发包行为。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指导意见,新增第三十九条,明确在建项目追加造价不超过原合同造价的30%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附属工程、在建项目的主体加层工程,原承包单位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由原承包单位承包。三是压实标后监管责任。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标后监管各方职责和具体事项分工内容,标后违法违规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市公管局运用处理结果,确保两场联动成效。四是规范投诉处理行为。第四十二条新增投诉人投诉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进一步规范投诉人行为。五是完善相关表述内容。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等内容参照省、市关于平台整合共享、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等制度文件要求进行了修改,确保文件内容依法合规。

七、下一步工作

严格执行《办法》规定,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各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结果应用,提高招投标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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