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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18-08-24 08: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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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标后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1日

 

 

 

 

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管理,促进相关责任主体强化标后监督管理、诚信履约,严格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有效防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的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含财政性资金)和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城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中标后合同履行、项目建设、资质资格和工期进度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标后监督管理实行行业管理、综合监、联合执法、问效追责四位一体标后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两场联动、诚信联建”的体制。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负责研究、部署标后监督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及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标后办”)设在市公管局,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标后监督管理决策部署;

(二)加强工作协调,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标后监督检查、工作调研;

(三)交流反馈工作信息,沟通重要工作;

(四)办理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并向市公管委报告标后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标后相关责任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标后监督管理,对中标项目的合同履约、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位以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追溯制度,实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责任主体责任人员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中标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不得变更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如需变更,须经招标人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标后办备案;同时,按合同约定扣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或按合同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项目施工期间,变更前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及施工管理,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合同约定扣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或按合同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变更后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须达到被更换人员的资质及业绩。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严格按中标价和合同进行结算,对中标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确需变更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因勘察、设计、审图、造价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招标人、项目法人是标后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合同履约及管理,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招标人、项目法人的主要责任为:

(一)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支付合同价款等;

(二)按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劳动力、材料、设备投入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执行;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工期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扬尘问题;能否及时整改;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是否存在更换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情况;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按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包括收取违约金、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中止或终止合同等。

(四)按规定将中标人的履约情况上报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标后办。

招标人、项目法人在10日前将中标人上月的履约情况分别报送到市标后办、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对中标人组织施工人员到岗履职、变更情况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招标人、项目法人如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有关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标后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综合检查等形式,督促有关各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十一 日常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能负责本行业交易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对于中标人在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视情节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合同的订立、履行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处理意见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市标后办;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对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处理意见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市标后办;

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水务部门对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处理意见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市标后办;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整理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对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处理意见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市标后办;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其他违法行为需要协办的案件进行处理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等进行监督管理

)效能办负责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及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发改、工商、城管、规划、消防、人防(地震)、环保等部门按本行业、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标后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监察机关负责对标后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问责。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有问题隐瞒不报、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 随机抽查市标后办牵头,会同效能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突出对合同价款2000万元以上、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投诉举报多、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 综合检查由市标后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成检查小组,每半年开展1次6月和12月)标后监督检查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参与。

第十 标后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或擅自中止、终止交易的

)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或者出借、借用资质投标的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签订虚假合同,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项目管理班子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人员变更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和未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标后办备案的;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低于中标条件的;

(七)机械设备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功能达不到项目建设需要的;

)不按规定进行预(决)算、低中高结的;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十)工期进度、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方面违背合同约定的;

十一招标人、项目法人、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知情不隐瞒事实,工作不认真负责,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等影响到项目正常实施的;

十二其他标后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第十 随机抽查和综合检查发现的标后违法违规案件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由市标后办报市公管委领导批示后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 在标后监督管理过程中,根据职责分工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应当移送财政部门处理

(二)发现不按规定进行预(决)算、低中高结的,应当移送审计部门处理

(三)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或资质降级、资质证书吊销处理的,应当移送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五)发现有关单位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应当移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六)对于招标人、项目法人报告合同履约情况或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应当移送效能办处理

(七)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借用资质及关键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不在岗在位的情况,应当移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八)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应当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

)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对于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玩忽职守等情况,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 移送工作的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标后监督管理案件移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案件来源材料;

)案件证据材料;

)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案件应当制作移送回执,列明移送的材料目录,要求受理部门或机关办理回执事宜。

第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标后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举报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职能部门依照职能负责理。

第二十条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标后监督管理联合惩戒、奖励机制。招标人、项目法人、行业主管部门对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对于达到招标文件约定及合同约定“清场”条件的,应坚决“清场”,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市标后办、市公管局。市公管局按规定将建筑市场的处理结果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形成联动机制。

每年年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评选上年度优秀施工企业,将评选结果抄送市标后办、市公管局。

二十一 各有关单位在标后监督管理和受理举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应及时向市标后办报送,并抄送相关单位。

实行零报告制度,招标人、项目法人将中标人履约情况每月及时报市标后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及时将相关处理情况反馈到市标后办。

各相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失信企业的处罚情况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要在各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并按照《亳州市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

市标后办要做好监管信息分析,及时将监管分析报告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十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6〕2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