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信息披露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公管局、谯城区政府采购中心,有关科室,各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1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公管办。
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
质量信息披露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规范服务,维护良好的进场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系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自觉遵守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进场服务代理机构服务质量信息的披露。
第四条 本办法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代理机构服务业绩、服务效率、一次性办结率、扣分结果信息、奖励信息、处罚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绩是指代理机构所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内容,不含招标失败项目;服务效率是指代理机构办理公共资源交易事务的精准和熟练程度;一次性办结率是指一次性办完项目登记、交易公告及交易文件发布、成交公示公告等重点环节服务事项的效率;扣分结果信息是指市公管局对代理机构违反亳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所进行的扣分信息;奖励信息是指市公管局对代理机构所进行的表扬表彰等信息;处罚信息是指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所进行的处罚信息。
第五条 市公管局负责定期开展代理机构操作业务培训,提高代理机构业务能力水平。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披露信息可作为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时的参考。
第七条 市公管局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服务业绩、服务效率、一次性办结率、扣分结果信息、奖励信息、处罚信息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市公管局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县区监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