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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6-05-10 15: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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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政办秘201687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59

 


亳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等文件精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现有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基础,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建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二、整合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整合范围。

进一步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二)工作目标。

20166月底前,全面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建成以市级平台为基础、市县一体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基本建立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评标专家统一、信用管理统一以及异地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

20176月底前,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为主转变。

三、工作内容

(一)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整合平台资源。以市级平台为基础,建立市县一体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统一部署,充分利用现有的交易场所,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任务,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规范统一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名称,划转剥离服务机构的行政监督职能。谯城区、亳州经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2.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的要求,制定出台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合理确定进入平台交易项目限额标准,加快推进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统一的平台进行交易。

3.统一电子交易系统。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及其技术规范,加快推进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开展异地评标,建设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现交易、服务、监管等信息和资源的互联互通、有效整合,基本实现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服务规范化、监管智能化。

4.统一制度规则。制定全市统一的交易制度、操作流程、交易文件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方式;进一步压缩交易各方自由裁量权,促进交易电子化进程,提高服务机构的服务效率;使交易业务操作逐步规范化、标准化,实现市县制度规则的统一。

(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

1.实现市场信息共享互认。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机制,实现市场主体在我市任一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即可在全市范围内共享互认。

2.建立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公告、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

3.加强专家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管和考核,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市范围内互联共享。

4.积极推进标准化服务。服务机构要参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DB34/T1744-2012),进一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完善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和场所设施、优化服务流程,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内容、流程和时限,以及依法收费和收取保证金的主体、依据、项目、标准、收费核定文件等,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标准化的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服务机构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三)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

1.健全监管机制。按照决策、监管、执行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规范部门监管和服务职责,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的分离,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探索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促进建立更加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与监察、审计、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违纪违法案件。

2.完善监管制度。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对本地区、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违规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违法指定代理机构等行为。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体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3.建立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强对交易市场主体的考核和评价,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形成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运行机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分管负责同志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1 名分管负责人,负责协调推进本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目标任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细化工作计划,明确相关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全力推进平台建设。市招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调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编办负责县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管理体制理顺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平台建设经费保障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指导,全力开展相关工作,推进项目进场交易;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平台建设的保障工作。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回应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关切,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开展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服务机构人员轮训,进一步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四)抓好督促检查。市招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定期通报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亳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任

     务清单

 

附件

 

亳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任务清单

 

一、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整合平台资源。以市级平台为基础,建立市县一体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县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统一部署,充分利用现有的交易场所,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任务,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规范统一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名称,划转剥离服务机构的行政监督职能。谯城区、亳州经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市招管局,市编办,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20165月底前完成)

2.制定出台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合理确定进入平台交易项目限额标准,加快推进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统一的平台进行交易。(市招管局,市财政局,20166月底前完成)

3.加快推进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统一的平台进行交易,切实做到应进必进。(市招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20166月底前完成)

4.统一电子交易系统。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及其技术规范,加快推进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实现交易、服务、监管等信息和资源的互联互通、有效整合。(市招管局,各县人民政府,20166月底前完成)

5.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开展异地评标,建设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市招管局,20166月底前完成)

6.按照省政府要求,配合做好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市招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人民政府,201612月底前完成)

7.统一制度规则。制定全市统一的交易制度、操作流程、招标文件文本,使交易业务操作逐步规范化、标准化,实现市县交易规则的统一。(市招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人民政府,20166月底前完成

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

8.实现市场信息共享互认。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机制,实现市场主体在我市任一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即可在全市范围内共享互认。(市招管局,各县人民政府,20166月底前完成

9.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公告、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6月底前完成

10.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人民政府,20166月底前完成

11.加强专家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管和考核,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市范围内互联共享。(市招管局,市直有关部门,20166月底前完成

12.积极推进标准化服务。服务机构要参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DB34/T1744-2012),进一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完善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和场所设施、优化服务流程,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内容、流程和时限,以及依法收费和收取保证金的主体、依据、项目、标准、收费核定文件等,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标准化的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服务机构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66月底前完成

13.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市招管局,201612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

14.按照决策、监管、执行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规范部门监管和服务职责,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的分离,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市招管局,市编办,各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部署推进

15.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对本地区、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违规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违法指定代理机构等行为。(市直有关部门,各县人民政府,20166月底前完成)

16.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体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市招管局,市直有关部门)

17.加强对交易市场主体的考核和评价,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形成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运行机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市招管局,市直有关部门,20166月底前完成

18.积极探索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促进建立更加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市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招管局,市编办)

四、组织保障

19.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分管负责同志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20165月底前完成)

20.要明确1 名分管负责人,负责协调推进本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目标任务。(市直有关部门)

21.要加强统筹调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招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22.负责县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管理体制理顺工作。(市招管局,市编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23.负责市本级平台建设经费保障工作。(市财政局)

24.要积极配合,加强指导,全力开展相关工作,推进项目进场交易。(各行业主管部门)

25.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平台建设工作保障。(市直其他有关部门)

26.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回应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关切,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市招管局)

27.开展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服务机构人员轮训,进一步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市招管局)

28.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定期通报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市招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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